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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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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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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0300100 |
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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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0300200 |
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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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0301400 |
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 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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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C0301500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 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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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C0301700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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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C0303000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3、没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4、配合案件调查工作。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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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C0303100 |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3、没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4、配合案件调查工作。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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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C0303200 |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3、没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4、配合案件调查工作。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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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C0303300 |
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3、没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4、配合案件调查工作。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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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C0305500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第六十条规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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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0312100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中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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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C0312200 |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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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C0313300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规定: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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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依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除以上13项职权外,本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的其他行政处罚职权均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案件情节,依法对符合法定标准案件合理的适用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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